為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探索運用社會信用管理手段強化對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硬約束,江蘇銀保監局起草了《江蘇省保險從業人員職業失信行為懲戒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辦法》,失信等級從低到高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個等級,《辦法》總共包括七章、三十六條。七章分別是總則、職業失信行為的認定標準、職業失信行為的認定程序、對職業失信行為的懲戒措施、教育與修復、管理和保障、附則。
《辦法》所稱的保險從業人員,包括與保險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人員;依據保險機構與勞務派遣機構之間勞務派遣合同約定從事保險業務的人員;依據與保險機構之間代理合同從事保險業務的人員;保險機構中的從事經營管理和保險服務的其他人員。
《辦法》稱,保險行業協會或者保險機構根據保險監管機構的失信認定結論,對具有輕微職業失信行為的保險從業人員采取信用提醒和誠信約談、通報批評等督促停止失信行為并進行整改。
輕微職業失信的保險從業人員接到信用提醒后無故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后仍不履行的,可以上升為一般職業失信行為予以懲戒。《辦法》提到,對具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保險從業人員將其列入黑名單,同時相關職業失信信息在保險從業人員信用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辦法》稱,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機構在實施信用懲戒的同時,應當督促保險從業人員糾正不當行為,通過教育培訓、督促其參加公益服務等手段,幫助其信用重塑。